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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建民委员:规范港口岸线有偿使用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7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港口作为重要的交通设施,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具有乘数效应。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稀缺且不可再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2010年10月12日,为促进我省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我省审议通过的《浙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对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进行了初步规范,但在港口岸线开发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港口岸线开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配套立法滞后,现有法规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出台,2010年《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现有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已经早于管理办法而行,如何遏制对岸线违法开发、改造等行为,缺乏配套的法规;发展海洋经济,还需要对港口岸线进行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和布局。法规条例的滞后性,给港口开发管理工作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岸线价值评估体系亟待建立。我省沿海城市众多,地形环境各不相同,所处后方陆域经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岸线的使用途径不同,势必影响着海洋经济发展的前景。因此,岸线综合价值单一地通过水深线以及区块面积来进行评价,显然欠合理,岸线价值一刀切评估,不利于港口建设,不符合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
  港口岸线使用方式单一。现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与《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仅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出让作出了初步的规定,没有规范其他岸线使用行为,使港口岸线使用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由于没有建立和实行科学统一的港口岸线有偿使用体系,港口岸线产权管理被忽略,部分岸线使用者资源保护意识淡薄,岸线资源综合价值无法体现,港口岸线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对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法规条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通过完善法规条例,建立健全港口岸线有偿使用体系,遏制对岸线违法开发、改造等行为;根据发展海洋经济的现实需要,因地制宜,统一布局,长远规划,合理有效发挥港口岸线资源的综合价值。有了切实可行法规条例,港口岸线有偿使用才能得以有效实施。
  健全系统的岸线综合价值评估标准,建立岸线收费体系。完善岸线等级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合理评估不同地域的岸线价值,制定合理的岸线有偿使用标准,切实保护海洋资源,通过区别的价格政策,加强对港口岸线建设的调控,进一步推进我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拓展港口岸线有偿使用方式,促进海洋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海洋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因此,需要拓展思路,大胆尝试包括出让、租赁、合作、转让、入股、抵押、证券化等多种开发模式,丰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方式;将岸线的建设与经营市场化、多元化,降低政府对港口经营的风险;同时,完善配套的法规条例,拓宽岸线建设的融资渠道,切实、合理、有效解决港口建设的体制及资金问题。
  完善岸线管理机制。将包括不同使用方式下的产权登记与管理、港口设施日常维护、港口工程监督等方面工作纳入科学系统的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包括岸线产权管理和日常维护等在内的专门机构,加强区域间合作与协调,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数字化档案,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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