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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雅莲委员:调整抵扣税率 实行征抵一致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8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2011年,我省一家以豆制品生产为主的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为44272万元,年利润为4317万元,上交税收3698万元,税负率高达8.35%。同年,另一家以肉制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22584万元,上交税收1298万元,税负率达5.75%,年利率仅为223万元。
  类似现象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当中屡见不鲜。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民盟盟员鞠雅莲认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负担偏高,有悖于当前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三农”发展的理念,一方面使企业利润下降,竞争力削弱,对企业正常经营和生产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另一方面企业把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容易造成农产品价格上涨。
  当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低利润、低附加值企业,发展中存在着诸多困难,税负过重更加重了企业负担,束缚了企业发展。鞠雅莲分析认为,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抵扣税率出现“高征低扣”现象。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在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远远大于一般企业2%~3%的平均税负,给众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了生产经营压力。
  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她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尽快调整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实行征抵一致,统一采用13%的税率,解决进销项“倒挂”现象。同时,鉴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普通发票在抵扣进项税时的诸多弊端,从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管,纳税企业更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应取消农产品普通发票的抵扣功能,仅作为一般的财务核算凭证使用,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实行一般企业平均税率政策,可采用2%的销项税,真正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推进“三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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