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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蕴华委员:增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近年来,我省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扩大化与多元化,特别是相对创业农民旺盛的金融需求,农民贷款难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现状
创业农民对资金需求率高,目前额度无法满足。农民创业要讲究规模效益,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的创业资金需求一般在50万以上,而目前的小额丰收贷款、信用等级贷款等解决的资金大多在5~20万,直接影响了创业农民的经营规模和收入效益。
创业农民缺乏有效资产抵押,金融机构为防风险不愿贷。农民贷款普遍反映抵押物缺乏,农房、农村集体土地、农业机械、小企业设备都不能抵押,农产品加工户购置的加工机械、为土地厂房投入的资金以及建成的农家乐设施等等,贷款时均不得作为抵押物,与工业企业的土地、厂房、机器都能抵押得到贷款相比,创业农民得到的金融服务明显不够平等。
担保手续繁琐,农村难以顺利寻找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有相当的固定资产或稳定的公务员身份,农民普遍反映找担保人难,农村没有那么多公务员。具备担保资格的人也不一定情愿担保,村里的小微企业主被人求多了也不堪重负,陷入拒绝不忍、签字有风险的两难境地。
贷款难致农民转向民间借贷,提高创业成本。由于资产不能抵押,又难以找到合格担保人,农民为解决创业资金,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渠道,利率都在1分以上。农民创业贷款往往使用周期长,而银行贷款半年一年就要到期,即使归还后还可以再贷回来,中间的时间差也迫使农户高息暂借民间资金周转,这些都增加了农民创业成本。
农业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影响农业信贷投入。目前我省保险业除国家对水稻等强制保险之外,其他农业生产保险业务很少开办,农业贷款的风险需由农村金融机构承担,这一定程度影响了农业信贷投入。
建议
建立农权交易平台,破解农民资产抵押难题。目前农民货款缺乏有效抵押,其根本问题一是房屋土地没有产权证,抵押后银行无法处置变其为有效资金;二是农产品虽然每年有可观收入,但在收成销售前无法等同于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获得生产周转资金。在有条件地区尝试建立农权交易平台,将土地流转权、农地使用权、山林果园承包权、小型农产品加工厂经营权、农作物收获权、农家乐经营权等进行交易,这样可以避开所有权等敏感问题,特别是有交易就有流通,有流通就有价格,有价格就有价值,有价值就能抵押,有了交易平台,银行也有了处置农权的可能。
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步伐,以农民稳定收入解决贷款风险。我省近几年积极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帮助农民分散风险,增加收入,受到普遍欢迎。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不断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改进操作方式,更加便农和惠农,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民收入,同时将农民的稳定收入作为贷款的有效抵押物,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
放宽农业贷款期限,满足“三农”多样化金融需求。农民贷款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资金运转周期长,不像企业生产一年能周转数次,初次创业比如种果树甚至要数年之后才有收益,贷款期限短了就带来很大不便。银监部门应稳步推进涉农贷款约期改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灵活确定农业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农民可以放心使用贷款。
支持农信系统发展壮大,增强服务“三农”实力。目前我省农信系统所有存款来源于当地,所有贷款反哺于当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建议在农信组织资金上给予更多政策扶持:减少财政类资金在农信机构开户方面的限制和歧视,在涉农财政性资金开户上要出台有利于农信系统的倾向性政策,允许代理社保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信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农信机构开展,支持农信系统市民一卡通业务,切实做到“三农”资金留在农村,扶持农业,支持农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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