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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克明委员:城镇化建设应法治化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5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1实行“统一的居住证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应当各系统协调推进、统筹实施。第一步,在小城市和小城镇先行先试,发挥它们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战略支点作用,做户籍制度改革的前哨。第二步,全省普及居住证制度,直接破除二元结构,所有浙江户籍都称之为“居民”,没有农民和市民的区别,不需要农转非或非转农。任何居民,只要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就都能依法自然取得统一的市民资格,享受统一的市民待遇。第三步,要继续开源节流,夯实社保与社会福利基础,待到全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时,取消居住证,实行居住证与户籍并轨,完全按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
2加大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执法力度
村庄集镇新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应进行统一规划。依据规划要求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进而实现农民的就近就学、就近就医、就近就业。对违反规划的建设,应严格执法,严禁以罚代拆。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要加紧建立城乡规划执法预警制度、规划信息公开制度、违法信息公示制度、规划诚信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规划责任落实制度,改变目前城乡规划消极被动执法的现状,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主体和放纵违法的监管者进行严惩。
3加强生态型城镇建设
以生态城市为目标建设城镇,使人们居住的城市具备回归自然的特性。生态城市不一味强调绿地面积,但强调生物组分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调控功能,要将城市的绿地系统提升到生态环境质量调控系统的高度来设计和建设。同时,要做到城镇化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同步共进,大力推广“新昌模式”之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有环境危害的生产要素要综合运用环境管理的行政、经济和法律三种手段。
4建立农村物权自由流转交易平台
农民变成统一的居民,并不代表其丧失集体土地或集体资产的物权。在进行三分三改之后,确定集体物权应以是否拥有该集体股权为依据,完全脱离户籍的制约。农村居民所拥有的物权包括房屋产权、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应使农村居民的上述物权得以与城镇物权一样可以上市自由交易和流通。要建立农村物权的交易和配套实施制度,可在全省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中心城市选择特定村进行试点,慢慢铺开全省实施。
5依法平等保障农村居民的物权权利
一方面要提高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标准,使补偿标准与物权的实际价值相符。另一方面,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进行非农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或农村集体企业需要进行非农建设的,可以使用本集体土地,无需进行先征收后挂牌出让的程序。乡村企业在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工业地块上兴建厂房,应允许其使用自有土地而无需征收,公平保护农村资产物权。减少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向乡村转移和城乡一体化纵深发展。要重视并遏制盲目大拆大建现象,切忌急功近利,避免“人为造城”。
6保障农民基本权益
要切实做到重预防、严打击,加大管理投入和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在深入开展打击城镇化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同时,进一步研究其犯罪详态、成因,以便及时控制。还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成立法制教育宣讲团,对城镇化建设领域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法制宣传,形成良好的公共舆论和法律氛围、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效果。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制定《浙江省新型城镇化规划条例》,重视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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