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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依委员:行政程序立法只欠“东风”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张丹丹   字号:[][][]
“一部科学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可以为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具体科学的步骤,保证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吴建依说。
吴建依认为,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可以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支撑。近几年来,行政法学研究成果越来越丰厚,特别是行政程序的性质、功能、理论基础、产生的现实原因等均已得到深入探讨,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进行了行政程序立法。
“一些单行法中已有的行政程序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程序、《行政许可法》中的许可程序、《行政强制法》中的强制程序等,也可以为我省行政程序立法提供参考。”吴建依建议,由省政府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制定、颁布和实施,以《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来命名。具体的框架结构可以分为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一般性规定;第四章特殊程序的规定;第五章程序的效力;第六章违反程序的救济。“这样既符合程序法的特点,也与其他诸如民法、刑法等实体法相区别,同时,也与实体、程序结合在一起的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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