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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黄廉熙——管好网络金融产品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1日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朱海兵 张丽 沈吟   字号:[][][]
【委员名片】黄廉熙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说起互联网金融风险,做了30年律师的黄廉熙委员脸上浮现一丝忧虑,她直言许多人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缺乏风险意识。
黄廉熙委员深入调研发现,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及P2P、众筹等业务,仍处于缺乏监管的“灰色领域”。其风险表现为:风险控制能力弱,P2P等互联网金融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共享相关信用信息,也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险控制、合规审查和清收机制;监管力量弱,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信用风险大,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问题,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安全风险大,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这两年,P2P平台纷纷倒闭,不仅使大量公众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还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金融创新如果抛开风险控制,就不可能走上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路子。”黄廉熙委员建议,尽快出台监管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使之有序、良性发展。强制要求产品发行机构和代销机构在产品宣传时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并形成科学的投资者风险评级体系。产品发行机构等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加强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投资情况、实施监督。
“监管部门或协会应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建立互联网信用评价和征信机制等。”黄廉熙委员还建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宣传教育,让投资者知道风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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