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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黄廉熙期待新社会阶层在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8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徐建平   字号:[][][]
全国政协委员、省知联会副会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认为,法治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参与,共同努力,尤其要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新的社会阶层与其原来所属的各社会阶层之间既有天然联系又有很大区别,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利益。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充分优势,可以在立法协商中发挥积极作用。”黄廉熙认为,一方面他们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对于公共管理有独立思考和专业研究,有助于科学立法,另一方面,其队伍中广泛存在着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在立法中提出专业的意见建议。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愿景和专业优势。”黄廉熙提出,可以积极探索与拓展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智囊机构等方式,促进他们参与到公共管理的研究领域。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可以给予行政机关多层次的合理意见,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公民自觉法治意识的提升无疑将内生性地推动依法治国。黄廉熙说,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实践者,形成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思维模式及处事准则,部分新社会阶层人士对国际上市场经济规则熟谙于心,对于公平、透明的良性市场法治规则的建立与执行有积极的实践优势。“新阶层人士普遍受教育程度高、规则意识浓,可成为提高公民法治观念的先行者,进而为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提供服务、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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