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体育

当前位置: 首页 >网易体育专题>浙江网易体育网易体育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研究基地>重要文献>>正文内容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 来源:政协工作要览(2017年修订版)   作者:浙江网易体育研究室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确定有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政治协商是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1949年制定实施的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就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协商并提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强调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民主监督职能源于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各级政协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实践。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从此,政治协商同民主监督一道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被明确下来。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在主要职能中增加了参政议政,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1995年l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改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规定》。从此,政协的主要职能就以正式文件形式规范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订了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的性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性质的规定,不仅对各级政协组织上提高政治协商的责任感,而且对全党、全社会提高对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视和支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政治协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关于政治协商的内容,1954年12月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1982年12月修订的政协章程规定“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同年颁布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更加具体地规定了政治协商的内容。1995年全国政协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规定》,对贯彻落实《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这就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治协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对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等。上述主要形式中,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政协主席会议是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近年来,在认真总结开展政治协商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政治协商工作的现实需要创造的由政协组织召开的、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商会这一新形式,是推进政治协商方面取得的可喜进展。政治协商的形式是开展政治协商活动的载体。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不断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大力探索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发挥政治协商作用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式,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渠道逐步增多、形式日益规范。中共中央《意见》对此进行了科学总结,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上述八种主要形式;中共十八大在此基础上,又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使政协的政治协商更加郑重经常、生动活泼、卓有成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方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意见建议的处理及反馈。在这五个主要程序中,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这五个主要程序中,选准、选好协商议题是提高协商成效的重要环节。

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全局之中统一部署。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研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按规定应当协商的问题一定要纳入协商议题,及时进行协商。在确定协商议题过程中,政协党组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广大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研讨论证,认真负责地向党委提出协商议题建议。协商议题确定后,政协党组要严格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研究协商方案,对协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使参加协商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了解议题的有关情况,并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考虑和酝酿;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民意、把握民情,科学分析、深入研讨,为协商准备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要针对不同的协商议题,在充分运用现有协商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形式,使协商活动更具互动性、更有成效。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党政领导及党政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通报情况,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了解信息、掌握政策、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党政领导干部在参加协商活动中,要坚持民主协商原则,虚心听取意见,使各界人士能够畅所欲言,鼓励各种意见的发表和沟通。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协商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政协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分析、精心整理。要注意反映具有界别性、普遍性、倾向性的情况,注意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强与党政部门或有关方面沟通和联系,讲究意见建议的报送形式,加强跟踪办理,力求使协商取得实效。对政协报送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协商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要从广集民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高度,认真研究处理,积极采纳落实,使之在完善决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对于因为建议质量、实施条件、实施时机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能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对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及时做好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工作。

(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形式监督。其他形式监督,主要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重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等。

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1)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厅(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2)组织监督活动。政协办公厅(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政协赴地方开展监督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委员参加。(3)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4)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民主监督的机制:(1)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2)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3)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4)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的性质: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与党政领导机关的工作的这种紧密联系,是对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内涵的深化。从参政议政的发展过程看,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人民政协除了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协商的机构以外,还是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的协商讨论,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组织。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内客,包括协商、讨论、建议、批评,以及为此进行的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和提出建议案、提案等各种活动,这些也就是以各种形式参政议政。对政协主要职能增加这样的延伸说明,有利于广泛调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政协整体优势和发挥政协工作的主动性。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两种主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专题调研是依托专门委员会进行的,是履行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基础性工作,主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在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和配合下,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具有独特的作用。人民政协利用自身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和特点,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将分散在民间滞留在基层的有识之士的真知灼见反映给决策部门。同时,也可以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这不仅是推动党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也是广大政协委员就近就岗、经常履行职责的灵活做法。各级政协在组织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实践中,总结和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人民政协要积极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使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

参政议政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对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至关重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更加深入务实开展,委托政协开展重大课题调研,邀请政协委员参与重大项目研究论证,完善参政议政成果采纳落实机制,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建言资政作用。(1)解决好选题问题,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发生着深刻变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涉及的领域很宽。政协的参政议政工作要真正取得成效、产生影响,真正引起党政决策部门的重视,必须选准角度、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保证重点,要围绕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矛盾,抓住党和政府关注的一些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建言献策。这是人民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能的需要。人民政协只有在这些重大问题上集中精力,做足文章,才能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提出的意见建议才能与政协组织的地位、作用相对称,才能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贡献。(2)突出专题调研中的咨询论证环节,要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人民政协由各党派、团体、界别组成,智力密集,人才荟萃,视野开阔,汇聚了各个领域、各个地区、各个部门的专家学者。重视专题调研中的咨询论证环节,有利于各个领域、各个界别的委员各展其长,各显其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同时,由于政协组织位置超脱,较少受部门、地区等具体利益关系的影响,能够就一些重大问题提出客观的、有价值、有分量、有影响的意见建议。(3)完善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的环节。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4)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强化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落实对参政议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的措施,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建设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有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有一个逐渐明确和不断完善的过程。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明确以后,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就明确提出,要使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1989年全国政协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指出这个规定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有利于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要求各级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参照执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政协章程,1995年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又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改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规定》。修改章程和中共中央批转《规定》,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践成果。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要求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与制度化。2002年中共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人民政协由此全面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全国政协始终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后,全国政协即着手政协章程的修订,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完成了修订章程的任务,紧接着又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与政协章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其中新制定的制度有两项,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订和完善的有六项,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视察工作条例》。这是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大举措。2005年全国政协组织地(市)级以上政协,对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颁布十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了一次全面检查。各地方政协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了检查总结,并报送了开展检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全国政协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在实践中形成的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对这次全面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全面检查工作有力地推进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006年,中共中央在总结人民政协历史经验和各地发挥政协作用的新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要求,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意见》进一步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深化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内涵,规范了组织实施人民政协三项职能的主要程序和工作机制,并对党委和政府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要牢牢把握住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这一根本,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高度,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总体布局之中,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