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只能在本村农民之间转让,想参与保护利用的企业和个人担心投入巨资后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建议加快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租赁流转机制,鼓励产权转移,由村集体或政府收购保护;完善“企业+合作社+农户”开发模式,通过转让、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现有的农村闲置房屋;通过单体出让、整体出租延长使用年限等方式,消除法律障碍,允许企业和个人租用或购买产权,实现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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