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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立法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9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黄伟源   字号:[][][]

据联谊报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主体,具有服务意识强、民主化水平高等优点,能够为政府减负、为人民谋福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立法,有利于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水平。

截至20201月,我国社会组织总数已经超过8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64557个、基金会761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478883个。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立法上为社会组织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相继颁布了《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然而针对我国日益庞大的社会组织群体,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暴露出落后于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问题,无法充分保障社会组织正常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存在这么几个问题:现行立法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统一、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现行立法框架下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作用无法发挥;社会组织主体地位未被社会充分认可。

社会组织管理机制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职责的初级阶段,法律规范不够全面,难以发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的作用。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社会组织法》,完善社会组织设立、活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组织活动有序开展,具体如下:

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以及享有的各类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独立权、平等权等。同时,建立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对无理征收社会组织财产的行为进行严惩;要求相关政府机关、类政府机关等不得侵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各类政策(特别是税收减免政策)上对社会组织施加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形成合理、连贯的社会组织政策支持体系;明确社会组织在设立、活动、合并、终止等环节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

政府应树立“培育”社会组织的理念,协助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拓宽资金、宣传、人才等渠道;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登记制度,对于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隐患的社会组织,可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对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组织,则进行严加审批;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增强社会组织活动的透明度。

借鉴公司法人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内部结构、组织规章进行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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