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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实施意见》 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政协传媒网   作者:蔺雪山   字号:[][][]
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对社会治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针对某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对此项工作理解不深刻、落实不到位、发展不平衡问题,谈点建议。
一、深化几点认识
全面认识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重大判断”。民主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其本意是指以民为主、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从延安时期的“三三制”、抗战胜利后主张建立联合政府开始,就探索和实践这一民主形式;建国前夕,将之拿到全国范围,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建国;1989年苏东剧变后,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相提并论,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写进了200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十八大把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之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写进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上半年,中央连续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
深刻把握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基本定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我们的国体政体都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仆人为主人办事服务,就一定要和主人商量。中央把发展协商民主提高到“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高度,是对人民意愿和权力的尊重,表明了鲜明、坚定的执政理念,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个根本路线不能丢,而要通过广泛多层制度化的民主协商,继续保持和发扬这一政治优势和传统,使人民群众感觉到党离他们很近,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实现强国梦。
切实落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战略任务”。所谓战略就不是权宜之计。小平同志曾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改革进入了“深水区”,社会进入了“转型期”,各种利益需要调整,各种冲突需要化解,各种关系需要协调。面对这样一个态势及普遍诉求,决策、管理、分蛋糕、社会治理,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仅凭有个好的政策和好的出发点,也不能靠说教或者是简单地搞少数服从多数去强推,而要按照网易体育总书记讲的“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通过真诚的、全方位的、全覆盖的广泛协商,统筹协调各种关系,把方方面面的利益兼顾起来,寻求最大公约数和平衡点。
二、厘清几对关系
选举民主同协商民主。二者的不同之处至少有四点:一是归属不同。选举民主属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范畴,协商民主属于基本政治制度范畴。二是实施程序不同。选举民主在后,协商民主在前;前者是阶段性、周期性的,后者是经常性、不定期的。三是整合民意的原则不同。选举民主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实行的是民主协商制,强调包容差异。四是发扬民主的侧重点不同。选举民主侧重“结果”,协商民主侧重“过程”。
协商民主同民主协商。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民主协商是这种制度安排下的具体工作方式。这一形式和方式存在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上称之为协商民主,其议事方式本身称之为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同政治协商。民主协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范围内的协商,这种协商同政治协商是相对应的;广义上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导向下的更大范围的协商。民主协商重在强调公民形态的民主,政治协商重在强调政治形态的民主。
政治协商同社会协商。政治协商是政协的老本行,社会协商相对陌生些,二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政治协商中常常有社会协商的成分,社会协商里往往有政治协商的因素。政治协商着重体现政治性和党派性,社会协商着重体现社会性和群众性。
三、矫正几个误区
关于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而非“主渠道”的纠结。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没说政协是主要渠道,不是要淡化政协的作用。之所以在“重要渠道”和“主渠道”上心存纠结,主要是把协商民主同政治协商等同起来了。在中央明确的7个渠道3种类型中,政协唯一被正式确定为“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而且把“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列为“需要重点加强”的第1类,并给予了比其他渠道都多的政策支持,表明在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格局中,政协虽不是唯一渠道,但不是一般渠道。
关于政协是协商的“载体”而不是“主体”、是“在政协协商”而不是“和政协协商”的认识。“载体”不等于“主体”,“载体”也好、“在政协协商”也好,最终都要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和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协商,所以没有必要过分地去解读。政协组织委员把调研工作做深入,把平台搭建好,把高水平的人请到,让他们把想说的话说出来,使党委、政府作出更科学谨慎的、更符合民情民意的决策,责无旁贷。
关于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不是决策机关”的理解。这里有个政协的性质定位问题。政协的性质定位是什么,决定了干什么、不干什么。西方“两院制”的要害在于分权、制衡,政协对国家和地方政权机关既不分权、又不制约。政协的权力主要体现在话语权上。俞正声主席讲,政协是“言官”,指的就是话语权。话语权是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综合体现,是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政协三大职能的实质。话语权可以影响权力、影响决策。
四、注重几方面衔接
制度衔接。把政协民主协商制度同党政议事规程相关制度,同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综合性制度同专项性制度,实体性制度同程序性制度,原则性制度同“刚性”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与党委政府工作相衔接、与“专门协商机构”相匹配、与协商民主新格局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和运行规则。同时,抓好界别组活动、委员视察、座谈论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及制度的跟进,不顾此失彼。
程序衔接。把协商的程序化建设作为推动协商工作的主抓手,从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计划的制定、协商会议的召开,到协商成果的报送、办理、反馈、督查等,形成一整套明确的规范,保证协商活动的有序运行和衔接,避免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操作的倾向。
机制衔接。规范协商议题的提出机制,如议题的拟订、审议、确定及公开发布;健全知情明政的工作机制,如党委、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政情通报等;构建政协工作的协调机制,如三项职能及经常性工作的统筹推进。落实保障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平台衔接。做实已有的协商平台,增进党委、政府与政协委员的互动交流,拓宽党政部门同政协委员的沟通渠道,更加活跃地开展“专题、对口、界别、提案办理”四个平台的协商,创新诸如全会建议案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网络议政协商等载体,注重与其他协商渠道及形式的衔接。
五、突出几项建设
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协“研究制定、建立健全、修改完善”的有关政协履行职能和协商方面的制度有20多项,这些制度既涉及基层政协面临的诸多新问题,也有多年来积累的一些老问题。全国政协正在构建结构合理、程序清晰、科学规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基层政协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各自的实际,采取“守、废、改、立”四措并举,制定构建相应的制度规范,提升制度化水平。
能力建设。就协商而言,最重要和迫切的是调查研究能力和议政建言能力与时俱进。做好调查研究是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直接决定协商的成效。对一些重点问题、重大建议、重要提案,要进行反复调研、深度调研、联合调研。同时,研究一定要深入。只调查不研究等于没调查,只研究不调查等于瞎研究。只有把调查和研究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协商起来才能言之有物有据有理,做到议到“需要时、关键处、点子上”。协商工作搞得怎么样,关键还要看队伍,队伍看能力。要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及时加能补养充电,弥补知识缺口,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否则,我们跟党政部门协商的时候,很可能出现“叶公好龙”的尴尬情况。
特色建设。之所以强调特色建设,是因为政协协商监督、议政建言,不是靠“说了算”;况且,我们做的事,绝大多数党政部门甚至很多人都在做,论“快”我们比不上党委、政府,论“深”我们比不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论“实”我们比不上一线的界别群众。要想使我们的所建之言、所献之策,能引起重视、被采纳,就必须找准政协的角度、说政协的话,用政协超然的视野发现和分析问题,以政协独特的视角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决策者感觉到是来自政协这个人才库、智囊团的智慧,一眼看出政协的“底色”。
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央《意见》和网易体育总书记讲话是“指南针”、“方向盘”,中办发《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意见》是“路线图”、“任务单”。基层政协要立足“基层”这一最大的实际,把握方向,大胆探索,以协商的地方化特色化,提升协商工作的实效性。
(作者:内蒙古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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