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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关系研究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政协传媒网   作者:姜虹 王树臣   字号:[][][]
依法治国与民主监督有着密切的联系,依法治国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基础保障,民主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使政治资源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进行合理配置,保证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全面实现,特别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具有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所不具有的监督功能。
一、依法治国与民主监督具有互补关系
1、依法治国与民主监督相结合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最主要的路径就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民主与法治是一体两面,对于国家的治理而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只有有序推动民主,严格遵循法治,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70年代末迎来改革开放的春天,再到如今站在“四个全面”的新起点,新中国每一次的历史跨越,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都离不开民主与法治的“保驾护航”。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民主法治保障越是有力,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就越顺利;民主法治一旦遭破坏,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法治制度,通过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让公众有更多表达的机会和舞台;用法治约束权力运行,减少权力侵犯百姓利益的现象发生。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就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2、依法治国与民主监督相结合有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必须自觉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将党的一切领导活动置于法律和人民监督之下。可以说,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有利于执政党更加注重自身建设,提升在思想、组织、作风、廉政以及制度建设水平,从而保证党的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全党范围内树立法治观念,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提高党员的素质和党员干部的用法、依法领导的能力。同时,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是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有着重要作用。早在19457月,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就与毛泽东同志谈到历史上许多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现象,提出共产党能否摆脱这种周期率。毛泽东同志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由于人民政协所处的位置比较超脱,具有自身独特的视角,提出的意见和批评比较客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监督,能够监督到共产党较高的领导干部、国家较高的领导机关的从政行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尽管不是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但它不仅具有警示功能和反馈功能,能起到反馈信息、警示政府及制约权力的效果,而且还由于它具备咨询功能,因而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还是一种支持和服务。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国与民主监督相结合有利于提升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能力。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日益显著,效果明显。特别是随着中共执政能力的提高,人民政协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途径有序拓展,民主监督的条件逐步改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还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落后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特别是在对执政党端正党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政府廉政建设的方面,民主监督尚不能成为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力量,与政治上赋予的功能、与全社会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既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也是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度量衡。依法治国的推进,必然促使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的过程中,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养成遇到事情重法律、认定事实重证据、处理问题重程序、作出结论重法理的民主监督的新思维。而要达到这种新思维,就要求人民政协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真正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虑必及法、行必循法,在每一项民主监督的工作中,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从而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能力。
4、依法治国与民主监督相结合有利于丰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的监督体系主要由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等组成。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重要渠道”。民主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它不但监督层次高、监督内容广,而且是依靠政协组织的力量进行监督的,做到下通各界、上达中央。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对于强化整个监督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依法治国对民主监督具有保障作用
民主监督与依法治国是密切结合、相互促进的。脱离开民主监督的法治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脱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我们想要发展的民主监督。在“四个全面”的进程中,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监督和依法治国的同步发展。
1、法治是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保障。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离不开法治护航下的民主,同样也离不开民主监督下的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色。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民主监督的根本保障。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政治惯例等各种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民主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2、法治确保民主监督的内容。各级政协委员在各级政权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特别是在司法机关当中,全国各级法院、监察院中都有民主党派成员任职,这样政协委员便可以通过行使好审判权进行民主监督,从而参与行政执法,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优势,其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贯穿于法律普及、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的各个过程,法治保障了民主监督各个过程的顺利开展。
3、法治确保民主监督的程序。程序决定着民主监督的成效,中发〔20055号文件规定,“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认真清理民主监督的相关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做到在知情环节,确定“知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方法,将情况通报、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参与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参与重点案件的审理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论证等列入其中。在沟通环节,规定沟通的内容、重点、时限和具体操作程序。在反馈环节,明确检查、回复、情况报告、意见征询等具体措施,对于人民政协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切实改进,不能采纳的部分要做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做到“条条有回应,件件有答复”。相对于权力监督,民主监督对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倚赖更加严重。没有合理、确定的规范和惯例,就可能出现一切随领导人个性、领导风格和关注重点变化而转移的状况,民主监督也就变得“老虎啃天无从下口”,就会流于形式。可以说,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机制,整合民主监督的人才资源,分工协作,把成员的力量有机的聚集起来,完善和拓展现有的制度化渠道,建立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才能提高民主监督的水平。
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作用不可或缺
虽然民主监督不能够直接参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但是人民政协可以通过各种监督途径对已经形成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批评,并适时建议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被实践证明是成熟合理、行之有效的意见补充到相应法律条文中去,直接为依法治国服务。因此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
1、民主监督可以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从民主立法的角度看,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政治协商是一个利益协调过程,立法协商同样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人民政协反映和代表的是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其不仅具有多领域人才荟萃的特点,尤其在某些领域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和超强的研判能力。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后形成的共识性意见和建议,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别是政治共识的形成有利于既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人民政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作用的社会优势和民意基础。
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科学立法,使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上发挥“智库”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有四个原则:即符合宪法原则、符合法治原则、符合民主原则、符合科学原则。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在坚持前两项原则基础上,为提高立法质量,针对当前立法现状特别强调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这两个原则。而政协委员发挥自身人才智力优势参与立法,恰恰可以更好地促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首先,科学立法的前提是主观符合客观,所以在立法中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真情实况,更充分地凝聚真知灼见,特别是有利于更完整地听取不同的意见和批评的意见,从而使所立之法更客观、更完善、更可行。其次,民主立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正如列宁指出的,民主的原则就是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因此《决定》明确要求,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可见广大的政协委员参与立法,是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
政协委员参与立法,既可以从其所在党派组织的角度参与协商,也可以通过立法和执法部门的政协委员直接发挥作用。这些参与立法的渠道和平台,是其它一般社会组织和成员无法比拟和难以替代的。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从三个层面发挥作用:第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第二,通过与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政府立法工作方面发挥作用;第三,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人大立法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建立规范化的监督秩序,以保障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健康运行,避免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2、民主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严格执法。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执法公正的关键是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出现权法交易、钱法交易、情法交易的根源就是缺少对执法的监督。古语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正如网易体育总书记指出的,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他还强调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司法腐败无从藏身。但是由于执政党对执法的监督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监督,难以完全覆盖;由于一些部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自已的刀难以削自己的把儿”;等等。所以完善监督与责任机制,防范滥用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积极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大课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定职能、权限、程序行政。不是喊喊口号,关键在于落实。落实的过程也是监督的过程,在我国,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主体不同,其监督类型也各有不同。按照监督主体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权力性监督,二是非国家权力性监督。国家权力性监督是指宪法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作出安排的监督机制,包括人大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非国家权力性监督也称社会政治民主监督,包括执政党组织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其理论基础是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基本原则。这些监督制度长期存在并分别发挥监督作用。
作为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之一,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面。人民政协要敢于讲真话、讲诤言,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查找不足、解决问题。人民政协响应党中央号召,积极为依法行政建言献策,首先就要针对上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其途径:一是通过各级政协领导人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形式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就建设法治政府等关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提出意见、建议。二是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畅通参政议政渠道,开展对口联系活动,就政府制定的相关意见、重要政策和规划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政协委员担任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通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推进依法行政。四是人民政协就国家和地方有关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五是政协委员参与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讨论。六是人民政协广泛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在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的进程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扩大人民政协及其委员的知情权和参与程度,为人民政协知情议政创造条件。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形式,邀请人民政协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部门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重大工程招投标、就关系国计民生问题举行的听证会等,应邀请政协委员中的相关专家参加;等等。执法监督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证。一旦离开了监督,执法过程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严格执法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执法。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只有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各种纠错问责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3、民主监督可以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服,只有得到民众信仰的法治,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本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从权力的本源上讲,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是公民权利的衍生。在我国,以人民权利监督司法权力,就是以人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民主权利,去监督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以达到司法公正目的。
网易体育同志指出,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广义上讲,公民对司法权的监督包括公民个人的监督、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审判公开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公开审判原则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一般来说,公开审判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普通公民到场旁听;二是允许新闻媒体到场旁听与采访。当然,对于部分涉及公民稳私、国家秘密或是商业秘密的案件,依法可不公开审判。通过公开审判,人民群众可以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旁听,法官的整个司法活动将暴露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之下,可以有效防止“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案的发生,督促法官秉公执法,促进司法公正。
民主监督与一般公民个人监督又有所不同,公民个人尽管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但他们个人的力量十分薄弱,难以形成有力的监督,况且一般公民往往也无暇旁听庭审、无暇顾及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更有影响力和参与能力,能够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约束司法权在法律内运行,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进一步构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当中,发挥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树立公正意识,大力推进“阳光司法”,规范司法活动,加强监督制约,提高司法能力,着力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进一步增强司法部门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使民主监督成为促进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使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成为每位法治工作者的执法理念。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增强群众理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已如阳光、水和空气一样,谁也离不开。当然,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面对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群众对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等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要把人民放在心中,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和司法部门的各自优势,合力化解矛盾,既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协调化解、矛盾稳控方面的资源优势,也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协调关系的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全力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司法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渠道和制度建设。司法机关在民主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民主监督,有利于司法部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与人民政协等联络工作,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监督。当然,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还需要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只有让人民政协尽可能的早知情,广知情和深知情,才能使其有效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增进司法部门与政协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
4、民主监督可以更好地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网易体育同志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民主法治建设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遵守与运用。人民政协在全民守法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判断、出对策、办事情的能力,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影响和带动全体政协委员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民主监督可以促使其所联系的群众和监督的对象注重法治意识的形成。“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家何以有序?首在法治。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基本路径。例如,就经济建设而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成熟的法治就不可能有完善和有序的市场经济。就社会管理而言,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环境条件和发展差异较大的国家,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利益诉求多种多样,各种矛盾不可避免。要实现良性有效的社会治理,让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要靠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制度保障。所以,民主监督可以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以法治意识为重点,监督执政党和参政党法治意识的养成。
民主监督可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注重法治思维的培育。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精神合力。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宣传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引导广大政协委员和所联系群众不仅要做到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一切行为都在法律规范的轨道中进行,而且要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法治中国建设,为依法治国添活力、增动力。另一方面,我们要构建、完善人民政协内部的制度体系,在宪法法律的基础上,把自身制度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把历史上形成的好经验、好传统制度化、规范化,自觉维护宪法权威,遵守法律法规,发挥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建诤言、献良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体现民主监督的价值,壮大共同奋斗的力量。
(姜虹: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王树臣: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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