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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五大关系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1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李君如   字号:[][][]
深入学习《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把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进程中的五大关系,是脚踏实地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
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关系。首先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协商民主“一般”中,主体是“人民”;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民主实施范围上,协商民主在“人民内部”进行;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协商民主在特殊场合即委员履职时进行。其次是整体与重要组成部分的关系,再次是协商渠道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政协协商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实施意见》不仅明确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内容,而且还对其实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事物的内容体现的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的本质在没有实现之前,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的东西。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东西,就要有与内容相适应的形式。
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关系。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中,除了要加强同权力机关的有效衔接,还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党委工作进行有效对接。
协商制度建设和协商能力建设的关系。《实施意见》对政协协商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提高政协委员的四种协商能力。有了这样的能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就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效果。
政协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与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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