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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共治”应加强科学性——英国治理泰晤士河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2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杨建新   字号:[][][]
英国政府对泰晤士河的治理
泰晤士河被称为英国的“母亲河”,全长近400公里,流经伦敦等英国十几个城市,流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该流域为英国经济文化发达区域,经济贡献占英国GDP的四分之一。同时,泰晤士河还要每年至少向1300万当地居民、2000万人次的旅游者以及为数众多的工业企业提供稳定的生活生产用水。
19世纪之前的泰晤士河是一条美丽的河流。那里河水清澈,水中鱼虾成群,水面飞鸟结伴。然而不过几十年,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兴起,无数工厂沿河而建,伦敦的人口迅速增加,大量的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无节制地倾入河道,导致泰晤士河水质严重恶化,鱼虾绝迹,臭气熏天。由于饮用了污染的泰晤士河水,伦敦先后于1831年、1848年、1853年、1866年四次爆发大霍乱,死亡人数达4万之多。最令人震惊的是1878年“爱丽丝公主号”游艇在泰晤士河北岸贝肯顿下水道出口处沉没,死亡达640人,而多数人并非溺水而亡,竟然是因污水中毒而死。
1858年在泰晤士河的治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结点。这一年的6月,天气干燥,气候炎热少雨,泰晤士河水量锐减,河畔大片污泥裸露,恶臭弥漫,以至于准备游览泰晤士河的维多利亚女王,下船没几分钟就被恶臭赶上了岸。连正在开会的英国议员们都不得不因无法忍受臭气而离开会议室。面对已无法忍受的河流污染,英国议会和政府终于下决心对泰晤士河开刀,开始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治污大战。
英国政府治理泰晤士河的主要措施是:
建立有职有权的治理机构。最早的机构为“大都市工务局”,成立时间是1855年,主要职责是在伦敦主城区河段建立隔离式地下排污系统。因为权力有限,成立后未能有效行使职权。直至1858年,在大恶臭的压力下,英国议会通过修正案,扩大了工务局的权力,这一机构才开始发挥作用。二战后,面对历经战争破坏、重又病入膏肓的泰晤士河,英国政府秉持全流域管理的理念,开始对整个河流实施统一管理,把所有河段划分成10个区域,合并了200多个管水单位,建成了泰晤士河水务管理局,隶属国家环境部,负责对泰晤士河的统一规划与管理。
通过立法将治理纳入法治轨道。1858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大都市地方管理法修正案》,其中就特别规定限制污水排入泰晤士河。187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河流防污法》,不仅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防止河水污染的国家立法,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水环境保护立法。直到20世纪50年代,它一直是英国防治河流污染的基本法案。进入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泰晤士河面临二战后重新污染的现实问题,加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河流治理的认识和理念有了不断的深化,英国政府加大了立法的力度,先后颁布了《河流法》、《水资源法》、《水法》、《污染控制法》等法律法规,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加以修订。如1973年,在时隔10年后,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水资源法》。从而形成了河水治理从供水、截污排污、废水处理、河流整治、水质改良,一直到管理体制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真正使治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英国在泰晤士河治理的早期阶段,基于当时人们的认识,主要是解决排污的问题。故当时最早的治理措施是在泰晤士河南北两岸建造两套庞大的隔离式排污下水道管网,以汇集两岸的污水,然后在泰晤士河离出海口25公里处从南北两侧注入泰晤士河,排入北海。这一下水道系统在1874年投入使用至今,一定程度缓解了泰晤士河伦敦区河段的污染状况。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很快暴露出新的弊端。倾泻在出海口的污水,每逢海潮上涨,又会回流到泰晤士河,导致泰晤士河下游水质急剧恶化。1878年“爱丽丝公主号”事件,就是河水毒化的结果。于是英国政府于1885年开始在两大排污口建立大型污水沉析处理厂。后来又在沿河两岸陆续建起了数以百计的大小不等的污水处理厂。同时,再通过立法严禁沿岸任何人向泰晤士河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企业把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到河流中。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是英国政府治理泰晤士河的第二阶段。
基于对环境治理的新认识新理念以及对历史经验的总结,英国政府多管齐下,一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另一方面实施全流域治理,不仅调整管理体制,对整个河段实施统一管理,而且对伦敦原有治理设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把190多个小型污水处理厂合并成15个较大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同时对十九世纪末建成的位于两大下水系统末端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代化改造,耗资5000万美元,使之成为当时欧洲最大也是最先进的污水处理厂。改造后处理污水能力占到大伦敦地区所排放污水的一半以上。同时,伴随着英国产业的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一批对河流污染造成重大影响的煤气厂、造船厂、炼油厂等被相继关闭。此外,还持续地在流域内建设多个水库,既保障供水,还可调节水量。上世纪70年代以来,泰晤士河的治理进入新的阶段,监管与执法更加严格,更多的新技术被用于治理。财政对河水治理的投入更加巨大。应该说,泰晤士河虽然尚未彻底解决污染问题,但从一条曾被人们视为“死河”的重污染河流得以复生,其治理工作被人们公认为是成功的范例,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第一回”。
以科学态度和先进科技加以治理。事实证明,治理河流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科学的态度,要用科学的技术,付之以长时间的努力才可奏效。这方面,国外如莱茵河、多瑙河,国内如云南滇池的治理都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和教训。泰晤士河的治理更证明了这一点。早在1890年,伦敦大都市工务局在污水厂就采用了沉降法和化学法进行污水处理,当时用的是石灰石和原硫酸铁。同时还将河底的污泥与污水中的固体垃圾分离后,运到深海倾倒。20世纪初,采取了对污水进行氯化处理的措施,有效地提高了饮用水质量。1968年,为了提高河水的溶解氧浓度,水务管理局用注氧法,购置两台大型混合空气动力增氧机,每天向河水注入10吨氧气。
近百年来,英国政府及有关方面持续不断地投资采用新技术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近年来更是采取了一系列高科技手段用于河流的监管和治理。如采用超声波监测控制污泥密度和包膜电极监测溶氧等新技术,利用卫星遥测技术监控河流污染情况等。
泰晤士河治理的启示
必须确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持之以恒地打好持久战。人类改造生态环境的历史已经证明,凡是因人类的生产生活而被污染的河流,其治理的时间远远要比其被破坏的时间长得多,必须付出几倍十几倍乃至更长时间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泰晤士河就是一个典型。
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治理机构,并投放足够的资金。要从全流域治理的系统理念,科学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明确职权,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
必须制定严格、科学、可行的法律并坚决执行之。立法要注意顶层设计,有效规范各种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责权利关系。同时,在治水的问题上,不仅不能有半点的松懈和麻痹,而且不能允许有丝毫的宽容和弹性。否则,就是对自己同时也是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
必须认识规律、了解规律、按规律办事。凡不按规律的蛮干胡干,或者试图走“捷径”图“取巧”的想法做法,如“想当然”、“拍脑袋”、凭老经验等以及各种短期行为、“表面工程”、以邻为壑、治标不治本等治理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最终必然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必须努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来进行科学的治理。在这方面,必须高度重视专家的意见,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借用他山之石,助我“五水共治”。同时,浙江治水的经验,也将为全国提供示范和借鉴。
对我省“五水共治”工程的建议
以法治水。所谓以法治水,指的是一要重视立法,二要严格执法。从立法而言,我们显然已不能说无法可依了。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外,浙江省有关治水的地方立法至少已有近十个之多。除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全省性的立法外,还分别对钱塘江、曹娥江、乌溪江、温瑞塘河、太湖、鉴湖等水系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制订了法律。现在需要的是,对现有的法律认真系统地进行一次梳理和评估,主要围绕五个问题:
一是是否科学准确地规范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二是是否全面覆盖了全省“五水共治”中所有需要立法的领域和问题。
三是已制订的法律是否具体明确,便于遵循。
四是是否有些法律有重复交叉之处,有些条款已被证明是过时或错误的。
五是各个法律文本之间是否衔接,有无矛盾或相互抵触之处。
然后,根据研究和评估的结果,或新增,或修正,或调整撤并,以确保依法治水。同时,建议省人大持之以恒地开展执法检查,花大力气纠正执法不严的现象。
明确职权。目前涉及“五水共治”的部门已有多个,主要有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虽然各有职责和权限,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分工不合理,权责不统一,管、用、治、防脱节,条块关系不协调,行政区划与流域管理相矛盾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应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地划分部门的职权,要以系统工程的思维,确立从源头抓起和全流域治理的理念。重点处理好条块关系和管、用、防、治四大环节,职权要尽可能集中,权责一定要统一,以避免“九龙治水”而成效不彰的结果。建议省政府在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现有涉及“五水共治”相关部门的职权进行分析和评估,以追求治理效果的最佳化为目标,加以调整和完善,以保障我省“五水共治”取得根本性的成效。
建立智库。为努力提升“五水共治”科学化的水平,应吸纳专门的人才组建精干高效的队伍,以承担省政府“智库”的功能。目前,仅从体制内看,能够或多或少履行治水“智库”功能的机构已不算少,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这方面的决策机制外,网易体育、省咨询委、省参事室、省社科院等机构也在发挥“献计献策”的作用。但仅此还是不够的,应该根据“五水共治”的实际需要,聘用一批真正有专才、敢直言、掌握国内国际最新科技和信息的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省政府专家委员会,为“五水共治”出谋划策。这个委员会里,不光要有懂行政管理和政府运作的学者型官员和富有经验的基层工作者代表,更要有涉及土壤、水利、化学、物理、生物、植物、动物、环保、法律、建筑、食品等各个领域的专门人才。这个委员会的人员,可通过聘用方式。具体运作可分成几个专业小组,也可以承接课题的方式进行组合。课题一方面来自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另一方面来自地方的委托。尤其是大型新建治水项目,一定要经专家委员会的充分论证;通过他们的专业和智慧,集思广益,建言献策,以真正做到科学治水。
科学治理。要从根本上解决“治水”问题,必须依靠科学的决策和科技的手段,按规律办事才是不二法门。特别是在省委省政府的强力推进下,全省的治理工作高歌猛进,治标的效果很快显现出来,但要达到“治本”,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抛弃“一蹴而就”、“急功近利”的错误思想和短期行为,扎扎实实地打一场科学治理的“持久战”。所谓科学治理,既包括宏观层面,也包括微观层面,既有管理问题,又有技术问题,既有赖官员,又事关民众,既涉及规划部署,又重在贯彻落实,必须全方位加以体现。比如:从宏观和政府层面讲,规划一定要到位,资金一定要落实。对整个流域水量的采用分配、水污染的监控防治、航运防洪以及生态的可持续维护进行全方位的筹划与整治。尤其是任务的下达和阶段性的考核,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必须务实可行,既要讲求效率和进度,又不能操之过急,以免诱发短期行为,做表面文章。特别是“治水”工程项目的质量,务必秉持“百年大计”的理念,确保优质安全。从微观和技术角度讲,一定要尊重专家,尊重科技。以清淤为例,在江浙一带,河泥作为优质的有机肥,不仅肥力较强,而且有利土壤结构的改良,一直以来是我省农村重要的农家肥来源,但时至今日,河底的淤泥已经今非昔比。由于遭受长时间的污染,河泥中普遍含有大量的汞、镉、铅、砷等重金属及多种有害物质,如果施放于田地,会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影响农作物。即使是易地推放,也会对堆放地的土壤和周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这就需要对清淤和淤泥的处理采用新的规范和办法。包括建章立制,规范清淤工程的管理办法、实施标准、验收程序及考核考评办法等。同时,要科学处理淤泥,指定特定场合堆放,保证淤泥运送过程的安全,通过生物技术或种植特定植物吸附分解淤泥中的重金属,还可从某些化工、电镀、制药企业排出的淤泥中提炼贵重金属等。处理过的淤泥可作为资源用于制砖、建筑填方或制作水泥、肥料等。又比如,不少地方习惯在河道治理中广泛采用砌石驳磡护岸的方法,现已证明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生态保护的需要,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复建和动植物(特别是两栖动物)的繁衍生长十分不利,应从实际出发加以纠正,尽可能保留各类湿地、滩涂等沿江(河、海)自然风貌,以构建良性循环的沿江(河、海)生态系统。还可以采取植物护岸的办法,打造“生态河堤”,有计划地种植多种乔、灌、草、苔藓等植物,以形成河岸储水湿润带和水边植物群落,既美化环境,又保护生态。
社会动员。实践证明,“五水共治”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全民参与,任何人都不能置之度外。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科学精神的提升,是确保治理成功的最重要力量,大至社会环境的打造、环保意识的增强,小至垃圾分类、节水节能,都需要全体群众的参与和自觉行动,在这方面,教育和宣传无疑是需要加强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全民参与”机制,一方面,明确公众参与“五水共治”的程序、路径和方法,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另一方面,应重视和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种社会群众团体、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建立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中外治水的经验证明,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将对“五水共治”发挥行之有效而又长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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