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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协主席吉林:有序推进立法协商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0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立法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北京市政协积极组织委员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协商,努力探索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围绕重大立法项目开展协商。2013年,我们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以界别为单位,组织全体委员参与了该项法规草案的立法协商。广大委员提出意见建议近千条。2014年、2015年,市政协又围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两部政府规章草案,开展了立法协商。
通过实践,我们明确了立法协商的机制和流程。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于201412月印发了《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立法协商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市政协随即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了立法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我们认为,坚持党的领导是有序开展立法协商的根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党的领导和人大、政府、政协在立法中的“角色”与关系问题,理顺体制机制。
把握政协作为协商平台的定位是做好立法协商工作的基本前提。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不是决策机构、也不是协商各方中的一方,在立法协商中应立足于发挥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搭建平台、增进共识上。
发挥政协组织优势是提高立法协商质量的重要条件。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等一系列显著的组织优势,并且在多年的政治协商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程序和机制,这些都是政协组织参与立法协商的有利条件。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推进立法协商的重要方向。立法协商作为一种严肃的政治活动,必须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发展道路。近年来,北京市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在政协组织委员开展立法协商建立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的机制和流程,形成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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